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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物流公司进一步完善 “营改增”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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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16-11-29 15:07:51【

上海物流公司进一步完善 “营改增”政策:2012年开始的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国家的一项重大税制改革。交通运输业作为试点行业之一,是此项改革的先行者和试验田。两年多的实践证明,改革对于交通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也显现出诸多问题,相关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

上海物流公司“营改增”主要问题

(一)物流各环节增值税税率不统一,不利于现代物流一体化发展。目前的增值税仍沿用营业税的做法,在税目上将物流业务划分为“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增值税率分别为11%和6%。实际上,各项物流业务上下关联,很难区分开“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提供综合物流服务的企业,由于两种服务增值税率、发票均不同,需要人为分割服务项目,否则,将按11%的税率从高纳税。税目、税率上对物流业务进行的分割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现代物流的一体化运作和一站式服务。

(二)进项抵扣范围较窄,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负担。一方面,“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试点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已征税款不能纳入进项抵扣范围。交通运输业存量固定资产多,大型交通运输设备(如车辆、船舶等)投入大,沉淀成本高,更新周期长。此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企业税负的增加。同时,虽然“营改增”有利于提高企业试点后更新改造设备的积极性,但对试点前购置固定资产的企业不是十分公平,特别是对试点前新近购置了大量固定资产的企业确实显失公平。另一方面,路桥通行费、过闸费、保险费、建筑业等尚未纳入“营改增”试点,这些支出在企业的成本结构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却享受不到增值税进项抵扣政策,增加了企业负担。特别是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投入巨大,能否享受抵扣政策,对企业的影响非常大。

(三)交通运输行业尚不完全适应增值税税制。一是交通运输行业特别是公路运输业骨干企业比重小,运输规模化、组织化程度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购买运输设备的能力和需求。二是公路货运及旅游客运、水路运输行业普遍存在挂靠经营、承包经营模式,被挂靠或发包企业不掌握挂靠或承包企业成本情况,相关成本费用无法实现进项税额抵扣。三是交通运输企业专业化分工程度低,普遍存在“大而全”或“小而全”的情况,部分可通过外包方式增加进项税额抵扣的费用支出被内部化了(如维修费用等),无法抵扣。四是目前运力大于运量,运输经营者之间存在恶性竞争,加之交通运输行业处于产业链末端,话语权较弱,使得交通运输企业议价能力总体偏弱,因“营改增”增加的税负难以通过价格手段向外传导。

(四)交通运输企业内部管理尚不适应改革要求。主要体现在内部管理不够规范、不够精细,导致企业未能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五)税收征管方式有待改进。一是税务部门对增值税发票数量、限额等的限制与实际需求不符。二是部分地区存在征管政策标准不统一的情况,造成同业不同税,不利于公平竞争。三是税改的配套政策还不到位。

上海物流公司相关政策建议

(一)统一物流业各环节税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明确提出,“要结合增值税改革试点,尽快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通过“营改增”将“交通运输服务”与“物流辅助服务”税率统一起来,既是落实国务院发展现代物流业的要求,也是现代物流业一体化发展的内在需要。

(二)加快扩大“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尽快将建筑安装、金融保险、不动产租赁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解决行业间税负不平衡的问题。

(三)进一步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可以借鉴1994年增值税改革做法,对试点实施前购置的存量固定资产(车辆、船舶等大型交通运输设备)已征税款允许分期抵扣;也可以借鉴本次税改对提供经营租赁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的做法,允许其使用存量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该两种做法,无论借鉴哪一种,都能切实减轻交通运输业税负,都能更加体现税收政策的公平性。

(四)优化财政扶持政策。财政扶持政策对确保交通运输行业“营改增”试点平稳有序推进至关重要。财税部门要继续保留、完善,并出台全国统一的扶持政策,统一扶持时间、扶持主体、补贴标准,简化程序,企业因为此次税改增加的附加税支出应一并纳入财政扶持范围。

(五)规范增值税征收管理。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各地财税部门的指导,统一征管标准,避免各地财税部门因为对政策的理解差异造成执行差异。同时,加强调研,更加深入地了解“营改增”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