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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起,交警路政将按照新标准治超,“一超四罚”

2016-09-15 23:55:39 

2016年9月21日起: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589-2016)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并据此进行检查和执法。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严查“双排车”上路运输,整改单排车;

2016年10月1日起:

对货车非法改装进行专项整改

8月30日,交通部在其官网上发布了2016年第62号令,明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将自9月21日起施行。其中对各类货车载重标准、超限运输政策、超载超限的处罚措施做了详细规定,该文件也将成为今后路政部门执法的法律依据。

规定中明确了源头治超办法,并加重了对超载超限的处罚,其中对货车驾驶员的处罚包括:

超载超限处罚规定摘要

1、一超四罚:实行违法超限运输“黑名单”管理制度,依法追究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的责任。

2、超载超限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3、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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